涉及各行业的技术知识文章,为你答疑解惑

非洲猪瘟疫苗进入临床试验,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十条禁令!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3.27

一位哈兽研的告诉财新记者:备受关注的非洲猪瘟疫苗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85号公告:非洲猪瘟十条禁令;北京中农牧扬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哈兽研:非洲猪瘟候选疫苗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非洲猪瘟疫苗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

一份网传文件显示, 3月23日,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创制的非洲猪瘟疫苗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组织的评审,获准在指定区域开展临床试验”。

记者于3月26日向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下称“哈兽研”)所长步志高求证,他表示:“农业(农村)部已经批准做一个临床试验,后续还在按部就班地做,(做)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有可能,就是按照一个正常的程序。”

一位哈兽研的告诉财新记者,他们“刚刚确定试验猪场”。

上述网传文件,开展临床试验的几家养殖场为新疆中盛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第一连养殖场)、黑龙江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以及洛阳市孟津县的康硕养殖场;

财新记者致电上述公司时,新疆中盛天康畜牧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是我们内部信息”,而后挂断电话;

另外两家养殖场没有回应,其中康硕养殖场的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已于去年5月被吊销执照。

【农业农村部第285号公告:非洲猪瘟十条禁令】

3月26日,据农业农村部官网,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重申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求:不得隐瞒疫情,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不得违规处置疫情。

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85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健全完善生猪全产业链防控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开展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不得隐瞒疫情

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规范报告疫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

不得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三、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

对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四、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

对使用非法疫苗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五、不得“隔山开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受理申报,不得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申报。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出证,禁止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

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督促货主或承运人使用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或备案过期的,要责令有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七、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

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

八、不得屠宰问题生猪

生猪屠宰场要认真核查生猪来源,不得屠宰来源不明、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不得隐瞒、篡改检测结果。

九、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

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病死猪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监管。无害化处理厂要严格无害化处理,落实处理设施和病死猪运输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十、不得违规处置疫情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组织做好疑似疫点的隔离、封锁。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措施。

北京中农牧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饲料添加剂、饲料着色剂、植物提取物的应用和推广,更有农大为您提供非洲猪瘟预防方案(可点击)。

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的服务是我们一直努力的目标。

更多详情请咨询:010-58607615  13801024136(微信同步)。

(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咨询热线

010-58607615

resource/images/6a26caf3daff46dbb26f0ae2bea4c0d6_20.png

北京中农牧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备案号:京ICP备10016235号

服务热线:010-58607615邮箱:znmy2005@163.com电话:13801024136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北方明珠大厦3号楼1618室

百度统计

中农牧扬 手机二维码

中农牧扬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