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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农牧扬了解到,(饲料添加剂)即将要废止!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12.12

农业部放大招了!又一重磅消息引来行业关注,不仅饲料企业、动保企业,养殖户都要知道的事!下面跟着中农牧扬一起来看看吧!

10月30日,农业部兽医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味着实施了16年的农业部第168和220号公告即将要废止。

农业办公厅

对比了新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有下面几处地方做了修改:

1、 原168号附录一收载了33种添加剂,现(征求意见稿)附录1收载了26种,有删有增;

新增的品种: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喹烯酮预混剂、博落回散、山花黄岑提取物散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喹烯酮预混剂。

删除的品种:球虫药去掉了尼卡巴嗪预混剂,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拉沙诺西钠预混剂,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赛杜霉素钠预混剂,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氨苯胂酸预混剂,还有洛克沙胂预混剂,喹乙醇预混剂,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牛至油预混剂,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2、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适用于猪、肉鸡、肉鸭;休药期均为0日,无任何【相互作用】及【不良反应】之说明。

3、那西肽仅用于70KG以下的猪。

4、喹烯酮预混剂:适用于猪,禽类禁用,体重超过35 KG的猪禁用。

5、吉他霉素预混剂:不得与恩拉霉素合用。

6、恩拉霉素预混剂:禁止与四环素类、吉他霉素、杆菌肽、维吉尼亚霉素配伍使用。

7、黄霉素预混剂:不宜用于成年畜禽。

8、特别规定:

· 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 同一产品中添加的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

9、(征求意见稿)中目录没有【含量规格】说明。

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北京中农牧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饲料添加剂、饲料着色剂、植物提取物的推广和应用,始终用行业的眼光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为您的养殖业保驾护航。安全、绿色、是我们一直信奉的标准!咨询热线:010-5860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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